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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56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犯妨害公务罪,2011年1月5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8年7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禁渔期内未经捕捞许可,在禁渔区涟水河涟源市石马山镇托坪村河段,使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式共计捕捞渔获物(鱼)3.2公斤,并当场被涟源市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查获。

2018年7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购买了500元钱的鱼苗,并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涟水风光带水域将鱼苗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等书证;2.勘验笔录等行政卷宗;3.证人黄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 娟

梁晓平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1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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