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9********,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秦州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一标三实”入户访查工作中,发现**镇**村*****号颜某某家东侧小房子的门背后藏匿一支自制土枪,并当场扣押,经送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材料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图及照片、办案说明、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菊香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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