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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陶某某(另案处理)持有的装有一发子弹的手枪被邓某某抢下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要求帮忙处理,后将该枪支带回其位于开江县***安置房**单元**楼**号的家中藏匿。次日晚,因刁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双方邀约说理,刁某某电话联系颜某某帮忙,颜某某带上手枪前往。同月16日凌晨2时许,颜某某因口角与对方的杨某某发生争执,将手枪掏出,做上膛动作,用手枪指着杨某某,后被双方劝离。

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颜某某持有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64式7.62mm手枪弹,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高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在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共肆佰肆拾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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