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颜某某携带其父亲生前留下的一把鸟铳、黑火药、火石以及其自制钢筋弹等物品,驾驶车牌号为赣******的面包车到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后洋村山上(禁猎区)打猎,并于12时左右使用该鸟铳猎杀一只野猪。
经鉴定,被告人颜某某持有的“鸟铳”属于火铳类非制式枪支,其以火药为动力,能实现发射功能,符合枪支认定标准;其猎杀的野猪属于国家三级保护目录、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颜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霍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扣押的一只野猪死体、一把鸟铳、少许火药、火石等物证;
2、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犯罪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以及调取的《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文件、宁德市蕉城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鲍某某、颜某某、兰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一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婧巧
检察员:吴敏敏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5058****。
2.案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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