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颜某甲,小名:小平,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马场坪办事处三堡村五新社区第四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颜某甲在网络上获知射钉枪可以改装成火药枪,随即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钢管等枪支配件后,通过焊接、组装方式将购买的射钉枪、钢管枪支配件制造成火药枪,2020年8月19日15时许,颜某甲在其家中被福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人员信息;2.证人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违法枪支管理规定,在网络上购买枪支配件后,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迪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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