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5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委托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委托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颜某某利用淘宝卖家账号“******”销售假冒各类型号硒鼓。期间,被告人颜某某根据淘宝客户订单需求向同案人巫某甲(已判决)采购货源并加价销售,并约定由同案人巫某甲将硒鼓邮寄给淘宝客户,后同案人巫某甲则安排同案人巫某乙(已判决)联系快递寄送硒鼓给淘宝客户。截止案发时为止,被告人颜某某通过同案人巫某甲购买并加价销售的假冒各类型号硒鼓共价值342923.89元。
2019年4月29日,民警根据举报在汕头市龙湖区********抓获被告人颜某某。民警在上述房间内查获被告人颜某某惠普品牌假冒硒鼓4个、三星品牌假冒硒鼓10个、佳能品牌假冒硒鼓27个。
经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证明,上述查获物品均为假冒“HP”、“惠普”和“hp及图形”商标的物品;为假冒“SAMSUNG”、“三星”和“SAMSUNG及图形”商标的物品。经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证明,上述查获物品均为假冒佳能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汕头市龙湖区金都园大厦1502房查获的假冒硒鼓价格共计23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惠普硒鼓4个、佳能硒鼓27个、三星硒鼓10个、手机1部、电脑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临时寄押审批表、户籍信息、说明、鉴定聘请书、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未授权声明、楼房租赁协议书、淘宝记录、通话记录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淘宝账户注册信息、手机、电脑勘验截图、QQ聊天记录、淘宝账号明细、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人谢某甲、郑某甲、谢某乙、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4.同案人巫某甲、巫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价格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
7.检查笔录;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
9.电子数据: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被查扣的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物品,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夏玲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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