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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颜某甲温岭市**镇**路**号的家中将丙泊酚提供给被害人梁某甲服用,致使被害人梁某甲于2019年5月27日当日在路桥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急性丙泊酚中毒死亡。根据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害人梁某甲死因符合急性丙泊酚中毒。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颜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氯氮平片贰瓶、葡萄糖注射液壹瓶、注射器壹个、葡萄糖注射液壹瓶、苹果手机壹部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丙泊酚注射液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台州市肿瘤医院文件、丙泊酚注射液外包装、口服丙泊酚以小鼠的麻醉作用与安全性实验研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颜某甲车辆过车记录、接警单详情、监控制作说明、情况说明、丙泊酚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清单、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检案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梁某乙陆某某某某某颜某乙冯某某施某某张某甲梁某丙颜某丙张某乙梁某丁梁某戊陈某某罗某某、矍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移动硬盘壹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在不清楚丙泊酚药理的情况下,因过于自信口服丙泊酚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而将丙泊酚提供给被害人服用,致使被害人因急性丙泊酚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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