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865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已婚,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组,身份证号码4304221959********,暂住东莞市**镇**路**号**号房。2019年6月26日因赌博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冯充,系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颜某某承认赌博的犯罪事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颜某某自2019年2月份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在东莞市塘厦镇塘莆西路49号102号房内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共收受50多期外围“六合彩”投注合计赌资约60000元。被告人颜某某将前来下注的参赌人员投注号码书写在一式三联投注单上,参赌人员通过现金或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将赌资交给颜某某,颜某某将其中红色联交给参赌人员作为凭证,白色联交给上家“煤气老板”(在逃)用以核算。被告人颜某某在每期外围“六合彩”开码后在投注赌资中收取十个点作为水钱获利。2019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和四名六合彩参赌人员陈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邹某某在东莞市塘厦镇塘莆西路49号102号房被抓获。经查,在被告人颜某某用于收受投注赌资手机微信内查获投注“六合彩”的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书证六合彩单据,物证手机,证人证言,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19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两卷以及检察卷宗一卷
3、 证据目录一份。
4、 量刑建议书。
5、 涉案物品(另附清单)。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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