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栋**。因涉嫌赌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颜某某即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新村***栋*号*楼非法经营六合彩。颜某某收取微信昵称为“琪”、“甘某某”、“雄鹰展翅小张@”等微信好友六合彩,并发送至其上家(微信昵称“回头太难”,微信号qq94*******)。经查,颜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数额265400元。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下注记录及辨认、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被告人的农业银行卡的转账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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