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1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5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经与购毒人黄某某微信联系并收取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后,从其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携带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28克)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至重庆市江北区洋河2村73号祺山品阁小区2幢30楼楼梯间内,采取“人货分离”方式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取到上述毒品后吸食了其中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颜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涉案毒品0.28克甲基苯丙胺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作案手机一部已被扣押并随案移送;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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