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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1时许,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颜某某购买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尔后通过微信二次共转账550元给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颜某某收款后从邵某汽车西站附近的“哈哈”(未查明身份)处以300元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及甲基苯丙胺约0.1克,回到廉桥后在廉禾路口将上述购得的毒品交给谭某某。

2020年9月21日11时许,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颜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尔后通过微信二次共转账330元给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颜某某收款后从邵某汽车西站附近的“哈哈”处以300元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及甲基苯丙胺约0.05克,回到廉桥后在**镇**路将毒品交给谭某某。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的通话记录、微信资料、微信账单、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某某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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