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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贩卖毒品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原籍,无业。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41分许,特情人员陈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颜某某提出购买毒品,颜某某表示同意,称一克冰毒的价格为4000元人民币,陈某某提出购买半克冰毒,陈某某添加了颜某某的微信并通过微信向颜某某转账了2000元人民币,颜某某向一名叫卢某某(未到案)的男子购买了1500元人民币的冰毒。之后,陈某某在颜某某的微信视频指引下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邮电局大门口旁边一栋楼梯处取得了一包毒品(净重0.19克)后上缴公安机关。2020年8月14日1时许,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其GLK-AL00华为牌手机一部。

经鉴定,涉案毒品1包含有二甲基砜、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一包(净重0.19克)、华为牌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取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盒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中国移动通信用户清单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琼公(理化)鉴字〔2020〕292号)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世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华为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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