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巷**号**栋**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疑人颜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4月8日20时许,在雷州市职业中学附近城市邻居店门口处将1小包净重为0.41克的毒品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交易完成后,颜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何某某一小包毒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手机、毒资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全项、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颜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刘艳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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