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XX,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号。2015年1月,因吸毒被广丰区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3月16日因吸毒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日因吸毒被被广丰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30分许,许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颜某某600元,欲通过颜某某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颜某某收取600元后转账400元给刘某某购买毒品,又把刘某某放置毒品的地点告诉许某某,由许某某叫人自行取走毒品。
2019年10月14日11时许,许某某微信转账给颜某某800元,欲通过颜某某向刘某某购买毒品。颜某某收取800元后转账600元给刘某某购买毒品,又把刘某某放置毒品的地点告诉许某某。许某某取走毒品后到广丰区**街道顺泰商务宾馆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生物样本提取笔录、常住人口详细表等;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报告、电子数据光盘4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颜某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被当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肖连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具结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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