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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颜某某,曾用名颜涛,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10月12日,被告人颜某某以借钱还网贷为由诈骗李某某24万元,后用于赌博挥霍。

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颜某某用租赁的车辆抵押,以还信用卡为由诈骗刘某某5万元,后用于赌博挥霍。

3、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颜某某以还信用卡为由诈骗丁某某5万元,后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双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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