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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8********,黎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海南省澄迈县**街**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颜某某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互联网虚构出售演唱会门票骗取钱款,仍用微信帮助刘某某收取、流转、提现诈骗钱款,赚取提成。刘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以此种方式骗取齐某某三笔钱款共计人民币6790元,其中齐某某在抚顺市望花区**社区家中支付的4446元,经余某某、王某某(均已提起公诉)的微信流转到颜某某微信,由颜某某提现交给刘某某。

被告人颜某某2019年8月1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广胜
代理检察员:  庞连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新宾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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