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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原玉某经济开发区过磅站临时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颜某某和陈某甲、王某甲、郑某某(均已诉)等人在玉某经济开发区过磅站(以下称“开发区过磅站”)负责玉某经济开发区南区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南区沿湖种植土回填(2017年度)”的黄泥过磅管理、统计等工作。2017年11月22日,张某甲(已诉)以43.18元/m3(人民币、以下同)、平整费1.5元/m3的价格向该工程运输供应黄泥,在玉某市楚门镇胡新的玉某货运有限公司过磅站(以下称“胡新过磅站”)过磅计量,至12月24日工程结束。期间,张某甲等人与胡新过磅站的张某乙、林某甲(均已诉)等人串通,共同以套用运输车牌等多种方式虚开黄泥运输过磅单。被告人颜某某与陈某甲、王某甲、郑某某均明知张某甲通过虚开过磅单方式向玉某经济开发区骗取工程款,仍在上述虚开的过磅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统计上报,并从中收取每车100元不等的好处费,每人从中分得好处费三四千元。经统计,被告人颜某某等人通过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上述虚开过磅单共238车,总重量合计11320.46吨,金额达31.6万余元。上述虚开的过磅单中,在2017年12月份套用康运车队7个车牌虚开黄泥过磅单95车,黄泥重量4490.52吨;套用钧锐车队车牌1个虚开黄泥过磅单8车,黄泥重量366.16吨;冒用非黄泥运输车辆34个车牌虚开黄泥过磅单60车,黄泥重量2836.58吨;伪造48个车牌虚开黄泥过磅单75车,黄泥重量3627.2吨。

2018年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玉某市**镇**村的家中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施工承包合同、南区沿湖种植土回填(2017年度)汇总表、过磅日报表、过磅单、分析报告、运输车截图 、运输车辆信息表,银行汇款单、发票、结算凭证、记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甲、叶某甲、陈某乙、李某甲、林某乙、朱某某、翁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吕某某、房某某、李某乙、代某某、方某某、王某乙、张某丁、叶某乙、王某丁、胡某某、江某某、毛某某、董某某、陈某丙、彭某某、金某某、张某丙、张呈法、李某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郏某某、李忠、赵某乙、陈某甲、王某甲、郑某某、张某乙、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帮助他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维国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退赃发票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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