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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2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江阴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5日告知了被告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颜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4月至7月期间,在QQ上冒充“张某某”身份,多次虚构可以帮助其同事谢某某处理“京东”、“人人贷”、“美团”等网络贷款平台贷款逾期问题等理由,骗得被害人谢某某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颜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彩娟

检察官助理:沈新蕾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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