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颜某甲(外号“颜某乙”、“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7日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颜某甲在全州县**镇、****附近,以网络公会帮主播刷礼物获利的方式,骗得刘某某人民币6万元。
2.2019年9月10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颜某甲在桂林市**区“**制造”、“漓**”店内,以网络公会帮主播刷礼物获利的方式,分别骗得唐某甲人民币2万元、唐某乙人民币3万元。
2020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颜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帐记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秀娟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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