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颜某某以能疏通关系、让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纪某某轻判为由,诈骗纪某某妻子刘某丙53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银行客户凭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颜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丽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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