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6********,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街**里**号)。 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14日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2.15-2020.2.28),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2.28-2020.3.26)。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具结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颜某某自称系银行信贷员可以办理贷款走内部渠道不用还本金及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4335元以及翡翠挂件等物品。经鉴定:被骗翡翠挂件价值为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虚构可以办理贷款走内部渠道不用还本金及利息,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4335元以及价值1200元的翡翠挂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泽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
2、刑事诉讼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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