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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81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2019年10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至2019年9月期间,刘国祥(已判刑)虚构“鼎丰国际”“一带一路”等诈骗项目为国家级项目的事实,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并吸纳会员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投资人的信任。被告人颜某某隶属于曹某某团队,涉案金额为23954.4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作为骨干人员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在无法兑现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骗取现金2395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如果能上缴赃款及罚金,建议单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10月27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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