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021959********,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栋**单元**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组**室,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广西******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广西******有限公司**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原指挥长。因涉嫌行贿罪,2018年8月16日,经桂林市临桂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临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颜某某时任广西****集团****投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使自己职务获得调整,颜某某向时任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罗某某(另案处理)提出请托,罗某某表示同意并积极为颜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2009年8月,广西****集团有限公司任命颜某某为**至**段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指挥长。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颜某某为感谢罗某某在其职务调整上提供的帮助,在南宁市某饭店停车场给予罗某某现金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申佳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在临桂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全部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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