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原徐州**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月份,被告人颜某某应聘徐州**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向**糕点、**客都等16家商超收取货物订金和欠款共计313356元,后被告人颜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颜某某被灌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许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庆伟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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