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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等4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91********,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个体,住海南省琼海市**公寓**栋**室(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海南省琼海市**花园**期**幢**室(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8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打工,住海南省琼海市**镇**公馆**栋**室(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琼海市**花园**期**幢**室(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采用由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通过QQ群联系、招揽客户,再由被告人颜某某联系技术人员的方式,多次为彭某某(另案处理)等犯罪团队提供修改微信、QQ账号定位等技术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账单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莉萍

检察官助理:谷秀秀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市**公寓**栋**室;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琼海市**花园**期**幢**室;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琼海市**镇**公馆**栋**室;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琼海市**花园**期**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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