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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等八人诈骗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6********,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市松卓科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章丘市**庄**村**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32000********,汉族,大专在读,郑州市松卓科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南乐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97********,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市松卓科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武陟县**店**村**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200********,汉族,高中毕业,郑州市松卓科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95********,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市松卓科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北省藁城市**庄**村**路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97********,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市松卓科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6********,汉族,大专毕业,郑州市松卓科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商城县**镇**村**湾。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8********,汉族,大专毕业,郑州市松卓科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傅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罗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注册成立“郑州市松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卓公司”),由罗某某出任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王某某出任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江某某(已起诉),其同时兼任运营一部部长,后王某某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人康某某(已起诉)。同时,“松卓公司”招聘大量员工通过在互联网游戏或者社交软件上添加好友等方式拉拢被害人,使用虚构的女性身份以恋爱为名诱导被害人到其公司推广的游戏内创建游戏角色,后又以提高战斗等级、亲密度、虚拟结婚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向游戏内充值。

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单某某为人事部员工,负责招聘员工及公司日常维护。被告人李某雨(已起诉)负责培训员工兼任运营三部部长,队员为被告人颜某某、赵某某。被告人江某某兼任运营一部部长,队员为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已起诉)任运营二部部长,队员为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经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江某某个人及团队业绩共计1593151元,其中,薛某某个人业绩为3862元、刘某某个人业绩为3622元。马某某个人及团队业绩共计1197543元,其中,杨某某个人业绩为7204元、李某某个人业绩为6628元。运营三部队员颜某某个人业绩为16123元、赵某某个人业绩为12951元。

2019年3月29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金成国贸大厦将颜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单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薛某某退还赃款3862元、李某某退还赃款6628元;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颜某某退还赃款16123元、刘某某退还赃款3622元、杨某某退还赃款7204元;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还赃款12951元;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单某某退还赃款7600元、被告人胡某某退还赃款7100元。现赃款均已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3)被害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4)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

(5)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6)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7)查询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8)年龄证明; 

2.证人钞某某、赵某田、刘某洋、仝某某、刘某宇、谢某某、王某光、刘某垚、王某珂、贾某贤、杨某龙、师某某、刘某昂、李某志、谢某浩、郭某毅、郑某某、高某原、王某印、黄某霞、张某惠证言;

3.被害人彭某振、周某平、马某银、余某雄、王某辉、温某某陈述;

4.同案犯傅某某、王某某、李某雨、江某某、马某某、康某政供述;

    5.被告人颜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单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单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薛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判处刘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单某某现均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9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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