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颜某某在射阳县合德镇境内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脑桌1张、牛奶3箱,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0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至射阳县**路尤某某经营的**书店门口,趁人不备窃得电脑桌子1张。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窃桌子价值人民币20元。
2.2019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至射阳县**路徐某某经营的**门市门口,趁人不备窃得酸奶1箱。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被窃酸奶价值人民币64元。
3.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至射阳县**路张某某经营的**文具店内,趁人不备窃得牛奶2箱。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窃牛奶价值人民币119元。
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窃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颜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人民币4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尤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严丽明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5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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