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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83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2004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巷**号楼梯过道,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6.22元);

2.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南华东路华兴横街5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

3.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后乐新街3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叶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9.36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颜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扣押被告人颜某某铁剪1把、剪刀1把、扳手1把,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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