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编号:6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省**县**镇***村*巷*号。2013年8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月23日因犯组织越狱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2月13日减刑释放。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因缺钱产生盗窃之念头,遂于凌晨3时许在**县城**路华惟居超市采取用手掰断门把手之手段进入,盗走该超市放在货架以及柜台的香烟共23条(价值7050元)及三十元的零钱后,回到其租住的**县城“食街一旅社”房子睡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盗窃的钱和23条香烟当场被依法扣押。随后,公安机关将所盗的23条香烟返还失主。
2、2019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因缺钱产生盗窃之念头,遂于当日凌晨3时许在**县城**路“三秦菠菜面馆”采取用手掰断门把手之手段进入,盗走被害人同**放在该店吧台上的一个女式钱包,包内有200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案发时,被告人颜某某已将钱包内的银行卡、身份证丢弃,将200元赃款全部挥霍。
3、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颜某某因缺钱产生盗窃之念头,遂于当日凌晨在**县城**路一品香包子店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盗走被害人曹**放在该店靠南墙抽屉内的450元现金。案发时,被告人颜某某已将所盗赃款全部挥霍。
4、2019年12月上旬,被告人颜某某因缺钱产生盗窃之念头,遂于窜当日凌晨在**县城**街老六便利店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该店柜台下面的200余元现金和放在里间床上的5条香烟(价值750元)。案发时,被告人颜某某已将所得赃款及香烟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卷烟品牌零售价格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其参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霞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证据材料3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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