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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社区*****旁,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广南县南秀路宝元酒楼门口将杨某放置于助力车前兜内的一部华为mate3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00元。

案发后,颜某某将所盗窃的手机归还失主杨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颜某某、陆某、卢某某的证言;4.失主杨某的陈述;5.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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