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28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乐清市**,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9月2日因乐清市**。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颜某某独自一人来到**镇**村**路**幢**号谢某某家门口,从一楼客厅窗户爬进房间,在客厅内偷走现金300元左右及一包软壳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为67元钱。
2.2020年2月23日凌晨,颜某某独自一人来到**镇**村**路**幢**号谢某某家门口,由于窗户上锁而无法实施盗窃。
3.2020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颜某某独自一人来到**镇**村**路**幢**号谢某某家门口,爬窗进入客厅实施盗窃时被谢某某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伤势照片、价格认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章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 《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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