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在淮安区季桥镇先后6次实施入户盗窃,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及老年手机1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春季一天,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颜刘村,乘被害人刘某某家门未锁之际入室盗窃,窃得老年手机1部。
2、2019年夏季一天,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颜刘村,乘被害人刘某某家门未锁之际入室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900元。
3、2019年10月一天,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季桥村,乘被害人季某某家门未锁之际入室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4、2020年5月一天,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车路村,乘被害人蔡某某家门未锁之际入室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5、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颜刘村,乘被害人刘某某家门未锁之际入室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
6、2020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颜刘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季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盗窃地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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