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颜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在淮安区季桥镇先后6次实施入户盗窃,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及老年手机1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春季一天,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颜刘村,乘被害人刘某某家门未锁之际入室盗窃,窃得老年手机1部。

2、2019年夏季一天,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颜刘村,乘被害人刘某某家门未锁之际入室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900元。

3、2019年10月一天,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季桥村,乘被害人季某某家门未锁之际入室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4、2020年5月一天,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车路村,乘被害人蔡某某家门未锁之际入室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5、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颜刘村,乘被害人刘某某家门未锁之际入室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

6、2020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季桥镇颜刘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季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盗窃地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