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日4日已告知被告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分三次至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北首的“**”五楼,即被害人马某某、黄某某夫妻经营的**舞蹈艺术学校办公室内,盗窃笔记本电脑、组装台式电脑、格力壁挂式空调等物品,并于作案当日将赃物出售,非法获利2030元。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格力壁挂式空调一台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20元。
同年8月29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赃物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盗财物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梅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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