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江苏省宝某某**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某某**镇**集镇**庄**号)。被告人颜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又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日被宝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至江苏省宝某某叶挺西路老县政府对面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糖烟酒副食品超市内,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超市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和货架上的香烟6条,其中包括玉溪香烟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南京(精品)香烟2条、利群香烟2条,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70元。
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470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视频监控截图、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宝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文燕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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