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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颜某某于2004年1月14日因抢劫罪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6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3月27日被保外就医至今。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携带弹弓、撬棍等作案工具至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内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先以弹弓打选好被盗窃目标的窗户,待没有反应,证实屋内无人,然后以撬棍撬窗户的方式,进入到**小区**号楼**单元**层**门室内,入室后因害怕被他人发现,在经过简单翻找后未拿取任何物品离开。后又以相同方式,进入到**小区**栋别墅内,经过翻找后盗取室内一件白色貂皮大衣、一件棕黑色貂皮披肩、一瓶红酒后离开。经鉴定:被盗白色貂皮大衣,价值为1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

二、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系保外就医期间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涛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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