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颜某某在以勒**社区**路晨光文具店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华为P40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6至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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