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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山东省曲阜市人,户籍地曲阜市**镇**村**街**号,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房。2019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间,被告人颜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作案三起,窃取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电动自行车三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1500元。被盗车辆变卖自肥。案发后,颜某甲、颜某乙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趁电动车未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王某某黑色捷畅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400元。车辆变卖自肥。案发后,颜某甲、颜某乙代为赔偿王某某现金400元。

2、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趁电动车未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李某某黑色爱玛之星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车辆变卖自肥。案发后,颜某甲、颜某乙代为赔偿李某某现金800元。

3、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趁电动车未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张某某红色中杰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00元。车辆变卖自肥。案发后,颜某甲、颜某乙代为赔偿张某某现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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