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1月6日被韩城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5月7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两个月。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颜某某经事先预谋,窜至本市新城区**路北段“**”小吃店,趁店内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走停放在店内的黑色(一辆)大阳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100元)及现金465.5元(摩托车、现金均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薛洪波
附:
1.案卷材料2册,
2、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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