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科技工业园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居住**。因赌博,2010年5月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至6月2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驾驶湘******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来到**科技园,将常德**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在厂房内的地脚螺栓分六次共盗走100根,并以废铁价格卖给津市市**废品收购站的鲁某某等人,得赃款人民币4634元。经鉴定,被盗100根地脚螺栓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
案发后,颜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常德**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35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监控截图,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谅解书,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961****;
2、案卷材料二册_,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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