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桐乡市**镇**路**网吧内,趁被害人郑某某熟睡之机,扒窃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价值10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上网登记信息单;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处警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及视频分析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03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一年内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静华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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