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5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蕉城区**镇**村**路**号,住福建省蕉城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颜某某通过互联网货运平台“运满满”软件接取了一条从漳州芗城运输展柜展品道具货物到贵州云岩的订单,颜某某通过软件上显示的对方电话号码1575967****打电话联系货主“漳州老板”(微信昵称:**物流),“漳州老板”告知颜某某货物是走私香烟,货物运输到贵州遵义按1600公里数来算价格,上货地点会有人通过电话联系颜某某。颜某某上好货后驾驶货车出发,到达贵州遵义坛厂镇下了高速公路后,“漳州老板”通过微信发了一名叫张某某的男子的电话(电话号码为1626289****)让颜某某联系,颜某某联系了张某某,并由张某某带其去卸货。
同年6月20日早上11时许,颜某某接到“漳州老板”的电话让其到福建省漳州诏安高速路口接货运到四川省自贡市。次日早上,颜某某聘请陈某某(已取保候审)帮忙开车。同日23时,颜某某和陈某某驾驶货车到福建省诏安南站高速路口右拐200米处接货,货车到达上货地点后颜某某联系“漳州老板”,“漳州老板”告知颜某某要运载的货物是和之前一样的走私香烟,货物是由电话号码为1526010****的男子送货过来装载。上好货后颜某某与陈某某二人根据导航轮流开车向四川方向行驶, 次日凌晨04时45分许,行至揭博高速惠州段往广州方向石坝服务区被公安机关及烟草部门查获,后经广东省惠东县烟草专卖局清点,货车上被查获卷烟:玉溪(软)500条、玉溪(硬)150条、云烟(软珍品)775条、中华(硬)200条、中华(软)100条,合计5个品种共1725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烟草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对上述烟草专卖品核价为48.77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为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假烟未被销售,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颜某某系受他人雇请而运输假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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