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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2********,汉族,半文盲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组,无固定住所。199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颜某某自2020年9月15日出狱后,因无经济来源,于是产生盗窃摩托车卖钱的想法,遂盗窃了六辆摩托车,并将其中部分摩托车销赃。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六台摩托车价值总计1901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窜至茶陵县金山国际小区,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金山国际小区B栋单元口的摩托车推着往三公里方向走。随后,被告人颜某某向经过的摩的司机谎称自己的摩托车坏了,让司机拖运到**镇。之后,被告人颜某某因以前欠了曾某某1700元,便将该摩托车停放在曾某某家院内,约定好抵债。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4784元。

2、2020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窜至茶陵县金山国际小区,将被害人谭某甲停放在金山国际小区A栋单元口的摩托车推着往三公里方向走。随后,被告人颜某某向经过的一名摩的司机谎称自己的摩托车坏了,让司机拖运到**镇。之后,被告人颜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侯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5000元。

3、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窜至茶陵县陵园路安顺**附近,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推着往三公里方向走。随后,被告人颜某某向经过的一摩的司机谎称自己的摩托车坏了,让司机拖运到**镇。之后,被告人颜某某将该摩托车停放在湖口镇段某某家藏匿。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3528元。

4、2020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窜至茶陵县**街,将被害人谭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电动摩托车推着往三公里方向走。随后,被告人颜某某向经过的一摩的司机谎称自己的电动摩托车坏了,让司机拖运到**镇。之后,被告人颜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车停放在谭某丁家的猪栏内藏匿。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2700元。

5、2020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窜至茶陵县钻石商务宾馆,将被害人谭某丙停放在该宾馆一楼楼梯间的摩托车推着往三公里方向走。随后,被告人颜某某向经过的一名摩的司机谎称自己的摩托车坏了,让司机拖运到**镇。之后,颜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1500元。

6、据被告人颜某某本人供述,其于2020年9月22日凌晨,在茶陵县**街盗窃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以7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茶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9日在王某某处扣留了一辆天玉牌女式摩托车,且王某某证实该摩托车是2020年9月28日从颜某某手中以700元的价格购买的。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1500元。现暂未找到被害人。

被告人颜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被盗五辆摩托车已由茶陵县公安局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抓获经过、(4)社会危险性说明书、(5)购买发票、行驶证复印件、合格证、摩托车查询信息、送货单、证明、(6)扣押决定书、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7)被盗现场照片、(8)前科资料、(9)作案统计表、(10)户籍信息;2.证人曾某某、侯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谭某甲、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关于颜某某涉嫌盗窃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茶价认定[2020]58号;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1)案发地及周边监控视频及截图、(2)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刘文敏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六次盗窃他人的摩托车(经鉴定价格总计190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颜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颜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 伟

检察员助理:龙聪聪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无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证人:曾某某、侯某某、段某某、谭某丁、王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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