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2009年7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0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麒麟区**镇烟叶站内因琐事与夏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颜某某用刀砍伤夏某某。经司法鉴定,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2017年01月06日2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接到曲靖市堂生蔬菜专业合作社老板吕某某的电话邀约到堂生蔬菜专业合作社处理团结村委会村民邝荣生家猪被毒死一事,到堂生蔬菜专业合作社后颜某某在办公室内对邝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邝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黄某某足、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