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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5********,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3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因不满前妻王某某与他人交往,遂持锤子将王某某停放在衡阳县殡仪馆后面的湘******号小车的车身、车窗玻璃、后视镜全部砸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毁价值为84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有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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