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3********,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栋**房(户籍地为长沙市**街道**号)。1983年因盗窃被送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因盗窃被送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98年因盗窃被送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0年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4年因盗窃被送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因情感纠纷对被害人邓某某心存不满。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到长沙市岳某某学士街道学士路中佰超市旁的“香水520舞厅”,发现被害人邓某某在舞厅内,于是回到自己驾驶的汽车内拿出一把匕首藏在裤兜内,并返回舞厅寻找被害人邓某某未果,随即离开舞厅,在中佰超市前的隔离带找到被害人邓某某,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颜某某抽出匕首朝被害人邓某某的胸部、腹部连刺数刀,致其腹壁穿透创,胸腹部、双上肢多处软组织裂伤,肝破裂,腹腔积血,右前臂桡动脉破裂,右前臂正中神经挫裂伤,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后经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雪凡
检察官助理:钟强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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