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和赵某某在行唐南高速路口处因车辆行驶发生口角,后双方约至西塔子庄村十字路口北行100米左右处,颜某某用铁棍敲伤赵某某的胳膊,经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赵某某门诊病历及X射线照片报告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出警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