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和赵某某在行唐南高速路口处因车辆行驶发生口角,后双方约至西塔子庄村十字路口北行100米左右处,颜某某用铁棍敲伤赵某某的胳膊,经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赵某某门诊病历及X射线照片报告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出警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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