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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路**排**号**号房(户籍地**:南宁市***城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城*区*排**号***房,因怀疑颜某乙与被害人潘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与潘某某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后潘某某下楼走到七楼楼梯拐角处时,颜某某持水果刀捅伤潘某某,导致潘某某右胸壁开放性损伤,左额颞部皮肤撕裂伤,左耳廓、耳屏前裂伤。2020年1月16日,公安人员在南宁市**民医院将颜某某抓获。经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病历材料、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刘偲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南宁某某医院;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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