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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15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颜某某与其妻子马某某在唐山市丰某某小张各庄镇大坎村集市上,因停车问题与王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颜某某用砖块将王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踹其胸部,致王某某右侧第2、3、4及左侧第2、3、4、5肋骨骨折。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颜某某得到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病历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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