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庄某某被诈骗受害人韩某某被骗的20万元转账到一级账户黄某某卡号为62284101445********的农业银行卡中,接着该被骗资金转账到二级账户韦某某卡号为62122621030********的工商银行卡中,当日,该被骗资金又转账给三级账户石某某、周某某等人(2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账户中。被告人石某某、周某某等人以转账、取现等方式为诈骗犯罪流转资金。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尾号为1304的工商银行卡由被告人石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向户名为颜某某,卡号为6217003030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每次20000元,分两次转账共40000元。被告人颜某某于11月13日,14日分别在建行**支行ATM机全部提现。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4万元取得了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7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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