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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宁德市东桥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26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颜某某和郑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一次性偿还詹某某借款人民币29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在2014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0日,詹某某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2日该法院立案执行。随后,该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颜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未按期偿还詹某某借款。2015年6月10日,该法院对被告人颜某某和郑某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薛令之路15号怡和丽景4幢504号房产进行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颜某某作为另案申请执行人的到位款人民币136000元,该款在优先扣除法院受理费、执行费后余款人民币126180元支付给詹某某,剩余债务被告人颜某某并未履行。2018年5月7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再次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颜某某作为另案申请执行人,收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319787元,其在收款有能力偿还詹某某债务的情况下,仍拒不偿还詹某某的剩余债务,将该执行款用于偿还个人普通借款人民币22万元,余款用于个人开支。2020年5月20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查封的房产裁定拍卖。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对被告人颜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至此,被告人颜某某仍完全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截止2020年12月10日,经詹某某确认,未执行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达人民币48万余元。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颜某某在福安市**镇老区中学附近被抓获。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颜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与詹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向詹某某支付人民币37万元(现已支付人民币23万元,余款14万元在三个月内结清),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安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移交案件通知书、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移送线索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强制执行申请书、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邮寄信封、执行裁定书、宁德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福安市人民法院付款审批表、领回与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款、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詹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幼清

                                检察官助理  王  震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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